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有关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统招毕业生,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计划,打印报到证。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使用江西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印制的《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每人有且仅有一份。按照“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分院(系)统一领取发放,并登记其编号,保证一人一号。协议书丢失一律不补,后果自负。就业协议书限本人使用,转让无效。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根据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书发放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份。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如有虚假遗漏,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内容应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复印无效。
第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八条 毕业生要自学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签约后要认真履行协议。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签约办理程序:
(一) 就业协议书下发到各系,发放给每名毕业生;
(二) 毕业生如实填写内容,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 将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交所在系办公室;
(四) 各系将收集的就业协议书交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五)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编制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上报江西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打印报到证;
(六) 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履行报到手续。
第十条 签订协议书后考取“专升本”者,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正式函件。否则,一律按原就业协议报送。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交时间为每年五月十五日之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问题需更换的,可持原空白协议书到学院就业办更换。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经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学院就业办统一集中存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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