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双困”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全省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双困”毕业生帮扶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学院就业办统一规划、协调、审批,各分院(系)具体安排、组织和实施。
二、“双困”毕业生的认定
享受“双困”毕业生就业帮扶的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两个条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根据学生档案以及“三级”贫困证明。就业困难是指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毕业生暂时没有找到工作。
1、我院“双困”毕业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面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除无明确就业意向单位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②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③父母年事已高或患有疾病、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等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中无18-45岁的青壮劳动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
④城镇居民户口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保障线,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且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
⑤来自烈士或优抚的特困家庭;
⑥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
①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②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及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三、“双困”毕业生评审程序
毕业生向所属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援助申请,填写《“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申请表》(见附件),经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办审核。
四、“双困”毕业生援助措施
1、各毕业班班主任要加强对“双困”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握其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疏导因就业困难而引发的焦虑、悲观等负性情绪。
2、学院就业办和各院系要加强对“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通过就业指导课程、讲座等形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3、各院系建立就业援助责任制,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活动,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指导,提供简历制作辅导、面试辅导、礼仪专题讲座、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双困”毕业生的求职能力。
4、及时便捷、有针对性地向“双困”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信息,主动与招聘单位联系,予以重点推荐。密切关注“双困”毕业生求职面试的结果并给予相应的帮助。
5、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对“双困”毕业生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化解就业心理问题和障碍,提高自我调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积极应对就业过程中的挫折。
6、学院设立“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双困”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帮学生联系单位的交通费、就业指导课开支等。.
五、其它
1、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就业办。
2、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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