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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向用人单位自我介绍和展示的重要材料,是用人单位了解、考察、选拔和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证明。为规范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使用与管理,保证就业推荐表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本着对用人单位、学院本身和毕业生个人负责的态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表的发放对象

    具有我院学籍,按教学计划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缴清各项费用的大三毕业生(含统招生和自考生)。

二、推荐表的印发

(一)由就业办统一印制同一规格的《南昌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务必使用该表,不得自己自行设计。

(二)若毕业生推荐表原件丢失,毕业生本人持学生证和分院(系)证明到就业办补办,并交纳工本费。

二、推荐表的填写

(一)推荐表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的基本依据,毕业生必须使用黑色水笔认真、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掌握外语程度栏请填写“国家四、六级”、“CET-4、6”,请不要填写“校四级”或“四级”等。英语等级考试未通过的,此栏可划“/”。

)计算机水平栏请填写国家或省计算机考试等级。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的,此栏可划“/”。

(四)在社会实践情况栏请写明何年何月在何地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期限是多久。

)毕业生学习成绩栏须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

(六)毕业生自我鉴定栏要如实反映毕业生自己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要针对毕业生自己的特点,体现个性化。

(七)各分院(系)班主任和院(系)负责人负责对学生填写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八)由就业办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就业办公章。

三、推荐表的使用

(一)就业推荐表毕业生人手一份,且只有一份原件,毕业生需向多家用人单位介绍自己,可用复印件。

(二)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应持加盖就业办公章的就业推荐表。未经就业办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推荐表一律无效。

(三)毕业生自行印制的各类就业推荐材料,仅供用人单位参考,但学校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以确认。确实需要的,所在分院(系)进行审查后,报就业办审核盖章认可。

(四)毕业生各类证书、发表作品以及其它自荐材料,可以作为推荐表附件使用。

(五)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可配套使用,签约后交用人单位保存。

(六)毕业生不得伪造推荐表,因伪造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就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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